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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04號
原 告 莊莞如
被 告 臺南市私立威尼斯美語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習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且經法定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係併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裁定駁回在案,並於裁定確定後,於106年4月2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收受該裁定後,迄未遵期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附卷可參。
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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