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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26號
原 告 張朝欽
陳秋娥
張竣凱
張順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被 告 郭育仁
訴訟代理人 郭福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設定之地上權予以塗銷。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查其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因地上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租金(年租1萬元)之15倍即15萬元計算,加計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5萬元後,本件訴訟之標的價額為為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元,而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為3,000元,是原告溢繳之費用為900元,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返還之。
至原告因本件和解成立另聲請退費部分,由本院另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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