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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37號
原 告 許乃中
被 告 鋇森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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