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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0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吳進士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進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6,9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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