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862,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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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62號
原 告 吳志揚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年6月12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所陳報住所之管轄派出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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