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870,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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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70號
原 告 唐又成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顏蘭芳及被告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中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958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應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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