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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林采纁
被 告 翁鳳鳴
陳郡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鳳鳴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肆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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