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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05號
原 告 許朕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慈祿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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