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補,113,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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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郭秀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麗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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