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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18號
原 告 王映華
王立諄
王琦綸
上列原告對被告楊榮山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1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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