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黃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晏銘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