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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林昭泰
被 告 黃大莊
黃義蓬
黃張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墓地遷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遭被告占用之面積為84平方公尺,而該土地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000元(計算式:84×1,000=8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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