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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黃維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沛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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