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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劉逸凡
黃如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豐欽、黃琳喬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兩造無成立調解之望,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及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
茲據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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