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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陳再得
被 告 洪國猛
陳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訂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200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146,200元+120,000元+60,000元=326,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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