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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39號
原 告 何劍雄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焦金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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