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補,140,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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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劉庚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馨即膜將專業汽車彩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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