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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洪銘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倍雅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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