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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林曹阿芷
訴訟代理人 林耀武
被 告 謝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800元【計算式: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8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200元/㎡×原告請求被告移轉該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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