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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再簡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當事人與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07年度南
簡補字第70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7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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