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再簡補,1,2018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盧進隆即亞奕科技工程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春秀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2,2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南救字第13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