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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再簡補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南簡補字第70號補繳裁判費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再審聲請人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述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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