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勞小,33,2019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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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小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徐滿惠


原 告 黃水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5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及居所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該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已於108年2月2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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