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勞小補,4,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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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小補字第4號
原 告 徐宏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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