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勞簡,47,201912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字第47號
原 告 許 云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劉鍾錡律師
被 告 夏依有限公司


妡美人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潘慧玲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1號A1 居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號1
至3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世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夏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0000000 」之記載,應更正為「『6 』00000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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