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何森田
陳建瑋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
㈠原告何森田部分: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依前開規定,本應以原告主張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然兩造間僱傭契約嗣於何時始會發生法定或合意終止而消滅並不能確定,故其存續期間未定,自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而原告係62年1月5日生,有原告起訴狀後附委任狀之記載可稽,其距勞動基準法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所規定法定強制或屆齡退休年齡65歲即127年1月5日已逾10年,依前開但書規定,自應以10年期間原告所能獲得之薪資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而依原告之主張,其每月之薪資係新台幣(下同)82,7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33,600元(計算式:82,780元120個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4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㈡原告陳建瑋部分: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依前開規定,本應以原告主張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然兩造間僱傭契約嗣於何時始會發生法定或合意終止而消滅並不能確定,故其存續期間未定,自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而原告係72年1月15日生,有原告起訴狀後附委任狀之記載可稽,其距勞動基準法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所規定法定強制或屆齡退休年齡65歲即137年1月15日已逾10年,依前開但書規定,自應以10年期間原告所能獲得之薪資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而依原告之主張,其每月之薪資係71,9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32,800元(計算式:71,940元120個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5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