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勞簡補,4,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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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林勝華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法律扶助)
劉芝光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府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貴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9,2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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