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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司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分割相對人劉家明與他共有人共有之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里○○○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惟聲請人於聲請調解狀雖列出其他共有人為相對人,然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法得知他共有人之全部真實姓名及住所,致本院無從確定聲請人列載之相對人「劉A 」之姓名、當事人能力及現應送達之住所地。
因系爭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經本院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函查上開門牌號碼建物之稅籍資料,經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函覆系爭建物之稅籍號碼為00000000000 及納稅義務人姓名,復經本院函知聲請人閱卷並陳報相對人姓名及戶籍謄本,聲請人收受本院函文後於民國107年3月13日函稱上開稅籍編號非其欲查詢之資料,聲請本院另查詢稅籍號碼Z00000000000之稅籍資料,然依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函覆聲請人主張之系爭建物稅籍編號顯與聲請人後續主張有別,復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7年3月20日及107年5月14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 5日內具狀釋明另請求函查稅籍編號與本案之關連,該通知並已分別於同年3月26日及5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兩紙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釋明,則聲請人既未釋明另主張之稅籍編號與本案有關連,復未補正相對人之資料,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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