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司調,94,2018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司調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蕭玉蘭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葉武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武松間於民國106年9月26日發生交通事故,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調解協商賠償事宜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葉武松已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以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自屬聲請要件有欠缺,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徐毓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