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國小補,3,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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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國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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