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1133,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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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1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許瀞文
被 告 吳彥宗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彥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500元。

㈡被告於異議狀併提出原告出具之清償證明,原告應查明與本件請求之債權是否相同?如否,應提出準備書狀說明(繕本應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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