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114,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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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14號
原 告 仲乾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壽祿
被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7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請敘明取得支票之原因關係,如有其他證據請一併提出)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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