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1175,2018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17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 告 許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89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