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1204,2019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204號
上 訴 人 信隆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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