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1208,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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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2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8,881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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