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1250,201810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鄭彥谷
被 告 周銘芳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125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之百分之十,超過6 個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並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許哲萍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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