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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351號
原 告 陳淑貞
被 告 吳尚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臺南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送補費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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