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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13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黃東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上開判決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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