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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135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儀鳳
被 告 陳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庭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624元,及自102 年10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28%計算之利息,暨自102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100 元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二、原告之訴遭部分駁回之理由要領如下:
(一)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
(二)本庭審酌被告所欠本金金額僅63,624元,依約竟需自102年11月5 日起自清償日止按月支付原告1,000 元之違約金,計算其違約金利率高達18.86%【計算式:(1,000 ÷63,624)×12=0.1886,小數點後四位四捨五入】,其約定之違約金額核屬過高,揆諸上開說明,應由本庭酌減至相當之數額,本庭認上開違約金之約定目的係在督促被告盡速還款,以按月給付100 元即為已足,認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違約金應酌減為每月100 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核屬過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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