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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3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張簡旭文
被 告 蘇景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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