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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1433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被 告 王華即王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上開判決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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