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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小字第143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高智邦
被 告 陳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庭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835元,及其中29,939元自107 年9 月8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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