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1464,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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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46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曾冠豪
徐玉美
被 告 杜逸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對被告送達之訴訟文書及庭期通知遭退回,送達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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