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149,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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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14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被 告 陳志雨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14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6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陳鈺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鈺翰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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