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5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佳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2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