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1626,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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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6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德榮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7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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