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164,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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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家宏、李宗川、李宗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家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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