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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746號
原 告 彭其棟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楊聖文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黃聖珮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被 告 何佳欣
呂阿梅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秋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彭其棟之住址「臺東縣○○市○○鄉○○村○○○街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東縣○○鄉○○村○○○街0巷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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