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191,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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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9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汪順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廖桃、李怡、李朝裕(上列被告均為李龍飛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4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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