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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小額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2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晏玲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雅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千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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